
保险责任
在保险期间内,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,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
区域内,遭受意外伤害,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:
意外身故保险金
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,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
身故保险金,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
意外残疾保险金
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《人身保
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》所列残疾项目之一,本公司按该项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
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。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,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
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,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
项目的,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。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,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
外残疾保险金。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,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,以较严重项目的意
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: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,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;若前次残疾项
目所属等级较严重,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。在任何情况下,当本公司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意外
身故保险金、意外残疾保险金(无论其中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)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
时,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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